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二十四
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,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:
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,虚构债务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二十四 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,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: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,虚构债务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二十四 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,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: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,虚构债务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二十四 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,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: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,虚构债务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二十四 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,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: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,虚构债务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二十四 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,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: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,虚构债务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二十四 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,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: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,虚构债务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