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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

2017-04-04 | 责任编辑:admin | 浏览数:2385 | 内容来源:本站编辑发布
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二十四 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,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: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,虚构债务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二十四 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,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: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,虚构债务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二十四 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,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: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,虚构债务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二十四 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,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: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,虚构债务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二十四 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,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: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,虚构债务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二十四 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,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: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,虚构债务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二十四 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,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: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,虚构债务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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